农村无证收粮,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而今天小编分享的案例,则是因为再审法院考量了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最终改判行为人无罪的案例。
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情况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内08刑再1号
案由: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2017年2月14日
合议庭:审判长辛永清、审判员百灵、审判员何莉、书记员韩姣
控辩双方基本情况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族,初中文化,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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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情况
再审理由
再审中,检察机关提出了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再审依法判决的意见。
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中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再审法院认定情况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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